一、受理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受理范围
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1、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开展1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在核医学诊疗科目中仅开展放射免疫及在放射治疗项目中仅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医疗机构,向济宁市卫生局提出申请。
3、开展1、2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放射免疫除外)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须提交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姓名、性别、工种、任职资格证书编号、执业医师证的注册地点、注册号、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备注);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6、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7、2007年以后新上放射诊疗设备,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9、新建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须提交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审核表;
10、《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采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材料(原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按照第三项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2、设备清单应与检测报告书中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一致。
3、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表、人员一览表和设备清单报电子版一份。
四、有效期
《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每年校验一次。
校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放射诊疗校验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4、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每年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5、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每年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五、变更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须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诊疗变更申请表;
2、同第三项规定。
申请材料同许可,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六、许可证注销的几种情形: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5、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
七、审批时限及要求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对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自资料补正后,按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办理。
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期10个工作日。
八、收费
许可证工本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