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法监字〔2012〕8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基层口腔诊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就医群众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口腔诊所、门诊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我厅制定的《山东省口腔诊所、门诊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联 系 人:王文生(厅监督所医政监督二室)
电 话:0531-85599965
传 真:0531-85599937
孙梅娜(厅监督所传染病监督办公室)
电 话:0531-85599929
传 真:0531-85599931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口腔诊所、门诊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活动主题
规范口腔诊疗行为,保障群众就医安全。
二、目的意义
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不断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落实消毒隔离措施,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提高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医疗市场规范工程深入开展,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三、整治范围
口腔诊所、口腔门诊部及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门诊部口腔科
四、整治内容
㈠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口腔诊疗行医资格的人员擅自开展口腔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㈡查处违法执业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查处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违法行为。
㈢落实消毒隔离措施。严肃查处消毒隔离措施不落实,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违法行为,促进消毒制度的落实。
㈣规范医疗废物处置。严肃查处医疗废物不分类收集、不进行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医疗废物或买卖医疗废物等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规范医疗废物处置,防止医疗废物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㈤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已许可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具备条件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要予以纠正。口腔诊所要达到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通过清理整治促进规范化诊所建设。
五、工作步骤
㈠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下旬)。各地针对辖区内口腔诊所、门诊部设置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㈡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4至5月)。各地按照方案确定的整治内容,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组织对本辖区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㈢督导总结阶段(2012年6月)。我厅将在适当时机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市于6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附表纸质及电子版上报省卫生厅。
六、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近年来,人民群众对非法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反映强烈,口腔消毒制度落实不严格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细。
㈡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监督职责。各市要认真查处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督办。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决不能以罚代刑。要加强地市间经验交流,促进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的有效规范。
㈢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各市在监督执法活动中,可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对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提高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发动群众,强化社会监督,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附表:1.口腔诊所(科)、门诊部依法执业监督检查用表
2.口腔诊所(科)基本标准符合情况检查用表
3.口腔门诊部基本标准符合情况检查用表
4.口腔诊所(科)、门诊部依法执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5.口腔诊所(科)、门诊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用表
6.口腔诊所(科)、门诊部医疗废物监督检查用表
7.口腔诊所(科)、门诊部传染病防治检查情况汇总报表
8.口腔诊所(科)、门诊部医疗废物处置检查情况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