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法监字〔2012〕30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推动我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工作更加深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2】385号)和省卫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1】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具卫生安全管理,有效解决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企业提高依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的自觉性。加强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提高对违法行为的防范和监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 ㈠普查建档。各市要切实做好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普查工作,在去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底数,建立健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档案(见鲁卫法监字【2011】24号附件1),建档率达到100%。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及时通报当地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㈡监督检查。各市要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具生产环境、车间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生产记录、餐饮具检验报告、包装及标签等内容,现场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㈢产品抽检。各市要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每个市不少于5家,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家,数量不足的,全部抽检。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方法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抽检的产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做洗消剂烷基(苯)磺酸钠残留量、大肠菌群检验。 ㈣依法查处。各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在卫生监督网站上公示,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㈤结果公示。各市要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公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频次。公示的内容应同时报当地政府,通报当地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有关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本通知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逐项落实,明确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各地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本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建议,加强与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不断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长效监管措施。要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和新闻媒体报道的违法行为认真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行为的目的。 9月30日前,各市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附件1、附件2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监督办公室。我厅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全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联 系 人:余光、孙梅娜 联系电话:0531—85599928、85599929 传 真:0531—85599931、8559992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2.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抽检信息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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