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大企业卫生处:
根据卫生部卫通[2009]10号发布的三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WS 310.1-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09、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10.3-2009 )和三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2009、医院感染监测规范WS/T 312-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2009),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质量控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集中管理。医院应采取集中管理的模式,对全院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统一由消毒供应中心回收,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保证清洗、消毒灭菌质量,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二、严格质量控制。医院要全面落实消毒供应中心管理、清洗消毒、灭菌操作和效果监测的各项措施,加强消毒供应中心内部质量控制,实现消毒供应管理各环节的无缝衔接。二级以上医院要逐步探索建立消毒供应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及质量追溯制度,科学控制成本,做到低耗高效。
三、建立区域性消毒供应中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规划设置消毒供应中心,鼓励各市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区域性消毒供应中心,为辖区内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物品清洗、包装、消毒、灭菌及供应的服务,实现节约成本、资源共享。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消毒供应中心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消毒供应质控标准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坚决取消其消毒供应业务,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年底前我厅将组织对三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医院评审日常评价内容。
附件:山东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质量控制标准(试行)
山东省卫生厅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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