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
二、受理范围
建设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济宁市卫生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工作:
1、市属以上企业建设项目;
2、由市政府审批或者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
3、投资规模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4、兖矿集团所属的建设项目。
三、须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1份);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准备下列材料:
提交的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7)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准备的资料:
(1)设计说明书;
(2)设计图纸(平、立、剖、工艺流程及设备布局图、采暖通风、给排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等图纸);
(3)其他要求资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应提交及准备下列材料:
提交的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9)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10)专家审查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在审查后规定的时限内补交整改报告。
准备的资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3)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
(4)《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档案
(5)职业卫生监测档案
(6)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2)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3)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
(5)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6)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
四、有效期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审查意见、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有效期为永久。
五、审批时限及要求
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审核,于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设计审核意见,签发建设项目设计审核认可书;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审核和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现场验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审核意见,签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六、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