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办指南
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二、受理范围
凡在济宁市辖区生产涉水产品企业,均应向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
三、须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按下列顺序排序,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1.涉及饮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书。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3.产品材料及配方。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
6.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
7.省卫生厅认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8.卫生许可条件审核意见书和现场验收审核表。
9.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
10.产品说明书样稿(含产品适用的水质范围)。
11.与水接触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危害的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12.原材料检验报告书、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3.与产品评审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1.一律用A4规格纸打印。(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合格者加盖年度印章;复核、更换卫生许可证均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以上要求办理。
3.申请表及所附资料一式五份,原件3份,复印件2份。原件须逐页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必须逐页签字,并在备注中说明。
四 、初审时限及要求
1.申报及受理:
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当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
(3)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的,视为未申请。
2.时限:
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卫生标准与要求,对资料及现场进行初审验收,出具现场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企业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审批。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期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