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办程序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二、许可范围
㈠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
㈡进餐(饮)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㈢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浴室、温泉浴、足浴等);
㈣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
㈤购物及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商场(店)、书店、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㈥健身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㈦等候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部分公共场所面积的界定:饭馆:不小于100?;商场(店)、书店:城市营业面积在300?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以上;健身场所:不小于100?。
省直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向山东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受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申请资料
(一)申请资料内容
1、初次申请
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⑷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⑸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⑺卫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可书(限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
⑻卫生设施清单;
⑼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证明(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
⑽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⑾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复核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⑷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⑸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⑹卫生设施清单;
⑺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证明(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
⑻复核期内的现场监测报告;
⑼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变更
⑴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等许可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③工商行政部门或当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④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⑵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提交资料同初申请。
4、延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⑷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⑸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⑹卫生设施清单;
⑺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一览表(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
⑻当年的现场监测报告;
⑼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资料要求
1、各类表格可直接从山东省卫生监督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