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法监字〔2012〕35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关爱民生、彰显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现就我省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总结前期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立健全以省、市级卫生监督机构为指导,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工作站为基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协管员为补充的三级五层卫生监督网络,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到2013年底,确保每个乡镇(街道)都建立卫生监督工作站,每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设立1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二、主要任务
㈠健全网络体系。在现有省、市、县(市、区)三级卫生监督网络基础上,农村每个乡镇卫生院、城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立卫生监督工作站,每个卫生监督工作站要配备4名以上在岗在编工作人员,专、兼职负责本区域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可将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工作站直接作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其他地方也要向这一方向发展。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村卫生室聘用1名以上从事卫生服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村(社区)卫生监督协管员,承担本区域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㈡明确卫生监督协管职责。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工作站行政上隶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理和考核,具体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诊所、村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上报;按时上报辖区内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并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杜绝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2、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负责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建立健全辖区内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档案。主要监督内容包括: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教学环境的卫生监督;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4、负责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5、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所在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6、负责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的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工作站要将公共场所卫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其他地方也要逐步纳入。督促辖区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调查报告辖区内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对符合卫生许可要求的,统一受理后到县级办理卫生许可证。
7、负责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管理。督促卫生监督协管员收集所辖村饮用水污染、群体性中毒、职业中毒及非法行医、理发美容店等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内的卫生监督信息。
8、按时上报辖区内有关卫生监督的各类统计报表和监督信息等。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9、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本辖区内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本辖区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2、协助卫生监督工作站开展本辖区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及非法行医的查处等工作。
3、协助卫生监督工作站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4、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5、及时报告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6、完成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工作站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㈢人员管理与培养。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工作站监督员应具有公共卫生、医学或法律类专业学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经验,掌握与卫生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胜任卫生监督工作,其资格考试、培训和考核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聘用,并配备卫生监督标志服,统一着装上岗。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协管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卫生监督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热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无不良品行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协管员由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工作站负责聘用、日常管理与考核,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工作站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协管员素质,增强卫生监督协管成效。
㈣实行绩效考核,建立激励制度。各地要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公共卫生考核范围,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服务对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卫生监督协管考核标准具体执行,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考核管理,对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不称职者予以淘汰,对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各市要定期对各县(市、区)基层卫生监督队伍及协管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对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卫生监督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公共卫生事业公享、公益、公平、公开、公信职能的主要范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分级负责,落实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并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培训、考核评估和管理,确保卫生监督协管制度顺利实施。
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方案,并研究制定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㈢加强经费保障和管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各地应当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结合现有条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及必需的执法取证设备等。各地应当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的有关规定,采取预拨加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