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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3-14 16:53:35 被阅览数: 340 次 来源: 山东卫生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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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卫食安监督字〔20133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环境污染事件的日益增多,社会公众对食品、饮用水等卫生安全状况更加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全面实施,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一)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针对供水单位的水源防护、周围区域、卫生管理、消毒设施、生产过程控制、水质检验以及人员健康检查等各环节,严把许可审批关。对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单位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卫生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要及时提醒供水单位依法办理延续手续;对已经获证的供水单位,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相关证件。


       (二)强化饮用水日常性卫生监督。坚持“谁发证,谁监管”原则,依法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健全监督管理档案,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加强对城市市政供水的卫生监督,每年对其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监督抽检频次不少于两次,检测项目原则上为42项常规指标和当地确定的非常规指标。加强对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城乡学校自备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每年对其水质监督抽检频次不少于1次,检测项目原则上为42项常规指标。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每年对其水质监督抽检项目和频次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但抽检覆盖范围不少于当地供水单位的1/3。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自备供水的巡查力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三)严厉查处饮用水违法行为。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未经卫生许可或者许可证到期未及时申请换发新证擅自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对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饮用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应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


       (一)开展基线调查。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水质指标规定,以监测和控制饮用水卫生安全风险为目标,各地组织辖区县(市、区)对饮用水水质开展一次基线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水质卫生状况。同时,抓紧研究确定本地区除42项常规指标外,当地与健康密切相关的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非常规指标(必要时,会同环保、水利等部门共同确定),于20136月底前报省卫生厅。


(二)实施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部署,各地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和疾控机构认真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考核。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会同本级疾控机构,加强监测数据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及时形成本地区饮用水监测报告,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点,逐步扩大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的卫生监测覆盖范围,形成有效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疾控机构继续做好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掌握农村饮用水卫生状况。


       三、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检测能力建设


       各地要着力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检测能力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争取政府加大投入,逐步完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实验室装备等条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以适应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需要。根据前期初步调查摸底情况,提出未来三年市、县两级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目标。2013年底前,所有市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每市约1/3县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2014年底前,1/2市级疾控机构具备水质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每市约2/3县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2015年底前,所有市级疾控机构具备水质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所有县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近期,省卫生厅还将组织对市、县两级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方案另发)。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所承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需要,配备浑浊度、PH、色度、游离余氯、二氧化氯、电导率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加强卫生监督员快速检测能力培训,以满足现场监督和快速应急检测工作需要。


       四、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认真落实生活饮用水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领导,加大投入,水质监督监测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承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报告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争取政府能够更多地重视、指导和支持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要加强工作调度,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有效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相关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落实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责任,互通水质监督、监测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加强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里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联系人:徐  陈明磊


       联系电话:0531-85599930 67876289


 


山东省卫生厅


201335


 








鲁卫食安监督字〔20133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环境污染事件的日益增多,社会公众对食品、饮用水等卫生安全状况更加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全面实施,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一)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针对供水单位的水源防护、周围区域、卫生管理、消毒设施、生产过程控制、水质检验以及人员健康检查等各环节,严把许可审批关。对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单位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卫生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要及时提醒供水单位依法办理延续手续;对已经获证的供水单位,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相关证件。


       (二)强化饮用水日常性卫生监督。坚持“谁发证,谁监管”原则,依法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健全监督管理档案,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加强对城市市政供水的卫生监督,每年对其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监督抽检频次不少于两次,检测项目原则上为42项常规指标和当地确定的非常规指标。加强对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城乡学校自备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每年对其水质监督抽检频次不少于1次,检测项目原则上为42项常规指标。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每年对其水质监督抽检项目和频次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但抽检覆盖范围不少于当地供水单位的1/3。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自备供水的巡查力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三)严厉查处饮用水违法行为。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未经卫生许可或者许可证到期未及时申请换发新证擅自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对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饮用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应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


       (一)开展基线调查。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水质指标规定,以监测和控制饮用水卫生安全风险为目标,各地组织辖区县(市、区)对饮用水水质开展一次基线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水质卫生状况。同时,抓紧研究确定本地区除42项常规指标外,当地与健康密切相关的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非常规指标(必要时,会同环保、水利等部门共同确定),于20136月底前报省卫生厅。


(二)实施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部署,各地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和疾控机构认真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考核。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会同本级疾控机构,加强监测数据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及时形成本地区饮用水监测报告,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点,逐步扩大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的卫生监测覆盖范围,形成有效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疾控机构继续做好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掌握农村饮用水卫生状况。


       三、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检测能力建设


       各地要着力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检测能力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争取政府加大投入,逐步完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实验室装备等条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以适应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需要。根据前期初步调查摸底情况,提出未来三年市、县两级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目标。2013年底前,所有市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每市约1/3县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2014年底前,1/2市级疾控机构具备水质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每市约2/3县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2015年底前,所有市级疾控机构具备水质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所有县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近期,省卫生厅还将组织对市、县两级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方案另发)。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所承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需要,配备浑浊度、PH、色度、游离余氯、二氧化氯、电导率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加强卫生监督员快速检测能力培训,以满足现场监督和快速应急检测工作需要。


       四、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认真落实生活饮用水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领导,加大投入,水质监督监测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承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报告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争取政府能够更多地重视、指导和支持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要加强工作调度,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有效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相关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落实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责任,互通水质监督、监测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加强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里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联系人:徐  陈明磊


       联系电话:0531-85599930 67876289


 


山东省卫生厅


201335


 









鲁卫食安监督字〔20133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环境污染事件的日益增多,社会公众对食品、饮用水等卫生安全状况更加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全面实施,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一)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针对供水单位的水源防护、周围区域、卫生管理、消毒设施、生产过程控制、水质检验以及人员健康检查等各环节,严把许可审批关。对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单位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卫生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要及时提醒供水单位依法办理延续手续;对已经获证的供水单位,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相关证件。


       (二)强化饮用水日常性卫生监督。坚持“谁发证,谁监管”原则,依法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健全监督管理档案,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加强对城市市政供水的卫生监督,每年对其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监督抽检频次不少于两次,检测项目原则上为42项常规指标和当地确定的非常规指标。加强对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城乡学校自备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每年对其水质监督抽检频次不少于1次,检测项目原则上为42项常规指标。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每年对其水质监督抽检项目和频次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但抽检覆盖范围不少于当地供水单位的1/3。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自备供水的巡查力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三)严厉查处饮用水违法行为。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未经卫生许可或者许可证到期未及时申请换发新证擅自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对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饮用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应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


       (一)开展基线调查。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水质指标规定,以监测和控制饮用水卫生安全风险为目标,各地组织辖区县(市、区)对饮用水水质开展一次基线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水质卫生状况。同时,抓紧研究确定本地区除42项常规指标外,当地与健康密切相关的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非常规指标(必要时,会同环保、水利等部门共同确定),于20136月底前报省卫生厅。


(二)实施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部署,各地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和疾控机构认真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考核。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会同本级疾控机构,加强监测数据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及时形成本地区饮用水监测报告,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点,逐步扩大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的卫生监测覆盖范围,形成有效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疾控机构继续做好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掌握农村饮用水卫生状况。


       三、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检测能力建设


       各地要着力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检测能力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争取政府加大投入,逐步完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实验室装备等条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以适应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需要。根据前期初步调查摸底情况,提出未来三年市、县两级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目标。2013年底前,所有市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每市约1/3县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2014年底前,1/2市级疾控机构具备水质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每市约2/3县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2015年底前,所有市级疾控机构具备水质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所有县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近期,省卫生厅还将组织对市、县两级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方案另发)。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所承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需要,配备浑浊度、PH、色度、游离余氯、二氧化氯、电导率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加强卫生监督员快速检测能力培训,以满足现场监督和快速应急检测工作需要。


       四、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认真落实生活饮用水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领导,加大投入,水质监督监测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承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报告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争取政府能够更多地重视、指导和支持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要加强工作调度,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有效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相关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落实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责任,互通水质监督、监测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加强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里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联系人:徐  陈明磊


       联系电话:0531-85599930 67876289


 


山东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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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环境污染事件的日益增多,社会公众对食品、饮用水等卫生安全状况更加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全面实施,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一)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针对供水单位的水源防护、周围区域、卫生管理、消毒设施、生产过程控制、水质检验以及人员健康检查等各环节,严把许可审批关。对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单位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卫生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要及时提醒供水单位依法办理延续手续;对已经获证的供水单位,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相关证件。


       (二)强化饮用水日常性卫生监督。坚持“谁发证,谁监管”原则,依法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健全监督管理档案,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加强对城市市政供水的卫生监督,每年对其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监督抽检频次不少于两次,检测项目原则上为42项常规指标和当地确定的非常规指标。加强对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城乡学校自备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每年对其水质监督抽检频次不少于1次,检测项目原则上为42项常规指标。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每年对其水质监督抽检项目和频次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但抽检覆盖范围不少于当地供水单位的1/3。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自备供水的巡查力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三)严厉查处饮用水违法行为。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未经卫生许可或者许可证到期未及时申请换发新证擅自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同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对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饮用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应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


       (一)开展基线调查。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水质指标规定,以监测和控制饮用水卫生安全风险为目标,各地组织辖区县(市、区)对饮用水水质开展一次基线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水质卫生状况。同时,抓紧研究确定本地区除42项常规指标外,当地与健康密切相关的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非常规指标(必要时,会同环保、水利等部门共同确定),于20136月底前报省卫生厅。


(二)实施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部署,各地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和疾控机构认真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考核。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会同本级疾控机构,加强监测数据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及时形成本地区饮用水监测报告,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点,逐步扩大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的卫生监测覆盖范围,形成有效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疾控机构继续做好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掌握农村饮用水卫生状况。


       三、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检测能力建设


       各地要着力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检测能力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争取政府加大投入,逐步完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实验室装备等条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以适应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需要。根据前期初步调查摸底情况,提出未来三年市、县两级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目标。2013年底前,所有市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每市约1/3县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2014年底前,1/2市级疾控机构具备水质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每市约2/3县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2015年底前,所有市级疾控机构具备水质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所有县级疾控机构具备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近期,省卫生厅还将组织对市、县两级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方案另发)。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所承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需要,配备浑浊度、PH、色度、游离余氯、二氧化氯、电导率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加强卫生监督员快速检测能力培训,以满足现场监督和快速应急检测工作需要。


       四、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认真落实生活饮用水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领导,加大投入,水质监督监测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承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报告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争取政府能够更多地重视、指导和支持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要加强工作调度,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有效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相关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落实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责任,互通水质监督、监测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加强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里将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联系人:徐  陈明磊


       联系电话:0531-85599930 67876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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