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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校自建设施供水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07-12-6 10:08:29 被阅览数: 2308 次 来源: 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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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校自建设施供水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的思考
 
夏  雁
     学校卫生工作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学生的健康,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生活饮用水与学生的健康密切相关,切实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学生健康的基本要求。本文针对一起学校自备水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有所借鉴。
     一、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18日,我所监督员对某高级中学自建设施供水(以下简称自备井)进行日常性卫生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校不能提供有效的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证;该校供管水人员不能出示有效的预防性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9月19日,我们依据违法事实,所立案调查。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该校自备井自2004年供水,供应全校1200余人生活饮用,未办理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证。取证结束后,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初步认定济宁某高级中学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并提交所合议组合议。合仪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学校作出了以下卫生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同时责令限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内容主要有三条:
1.接到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前,不知道学校供水需办理卫生许可证明;
2.学校将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落实整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3.学校每年均在水利局水资源办公室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陈述复核意见认为,陈述申辩人陈述申辩的第一条理由与事实不符,与之之前的询问笔录自相矛盾;第二条,学校有整改行动,已进行从业人员查体,积极准备许可证的申班办材料,但供水消毒设施还未落实;陈述申辩的第三条与本案无关。
基于以上情况,复核人员建议执行原处罚。
    卫生局于2006年11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负责该校饮用水工作的校长无故拒收决定书,两位监督员把决定书留置在校长办公室。该校于2006年12月21日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了提交。济宁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2月3日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认为,复议被申请人济宁市卫生局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济宁市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学校于3月30日缴纳了罚款。此案于2007年4月1日进行了结案。
     二、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行政相对人因不服卫生行政部门对其无证供水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本案申请人学校对市卫生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市卫生局是对行政相对人学校的无证供水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具体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本案申请人学校与被申请人市卫生局均是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最终以申请人如数缴纳了罚款,免去了滞纳金。通过本案审视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能够严格执法办事,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是行政处罚决定能够得以维持的重要原因。此外,本案在处罚额度的确定上充分考虑了申请人是学校这一特殊群体的实际情况,不以经营为目的,合理使用了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探讨
     虽然本案顺利结案,但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所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仍值得思考。
     1. 供水单位法律意识淡薄
     本案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称:不知道国家相应卫生法律、法规,就认为违法可以不纠。我局两次和教育局进行学校卫生安全检查,提出责令学校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增设饮水消毒设施,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证等监督意见。到立案查处为止,学校一直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未执行我局提出的任何整改意见。接《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学校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不足,未在处罚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不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意见,未对学校供应的饮用水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直到提出行政复议后4天,方才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受理窗口递交卫生许可证申请。
 
     2.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需加大宣传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进行修订,于12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有许多供水单位至今不知道这些法律。致使一些单位未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更有许多供水单位新、改、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供水工程存在着许多隐患。
 
     3.加大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力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如水源的选址审查,二次供水设计审查,涉水管材管理等)。它要求监督人员不仅要有卫生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水文、地质、材料等方面知识.因此,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监督人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改善他们的知识结构,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当今卫生防病工作的要求,全面提升生活饮用水水平.卫生监督员执法能力还应进一步加强,对无视法律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强化自觉守法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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