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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办指南
发布时间: 2007-9-10 14:32:14 被阅览数: 1730 次 来源: 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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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凡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生产企业均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出卫生许可申请。
三、须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 (按下列顺序排序,有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3. 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4.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
 5.基础卫生设施情况;
 6.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
*7. 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培训证明;企业负责人省级培训证明;
*8.产品配方;
*9.企业标准;
 10.企业化验室情况(检验设备;检测项目;检验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情况);
*11.特殊产品批准证明(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批准证明;矿泉水鉴定证书);
*12.省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验机构近期(三个月内)检验报告(市级检验报告书两份,省级级检验报告书一份)
*13.两个定型包装产品样品、标签及说明书;
*14.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5.保健食品GMP合格证书(复印件);
*16.保健食品委托加工须提供双方协议及公证书(复印件);
 17.省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注: 1.新办证应出具上面所有资料原件1份,每页加盖公章并区分;一律A4纸打印,字体为宋体小4号字,同时提交复印件三份。                       
        2.年审换证企业只须提供加 * 项,原件1份,复印件两份。
 四、审批时限及要求
 1.申报及受理:
    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如下内容:
    (1)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的,视为未申请。
 2.审批时限:
   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核,出具现场验收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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