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年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委积极履行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部署开展2012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印发了《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1号),对卫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和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46号),要求各地加强部门配合,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认真组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周期间,各地以“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为主题,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形成全社会关爱劳动者健康、依法防治职业病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督促各地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并争取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2012年全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总数分别达到3077家和562家,分别比2010年增加805家和70家,更加方便广大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行为。 (三)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一是会同有关部门修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于2012年6月底印发各地执行,对保护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健康及其待遇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2013年2月公布、4月10日起施行。有关解读材料已挂我委网站。 三是修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修订稿)》增加多项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细化并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强化政务和院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 四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修订《职业病目录》。为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完成《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拟增加一些职业病,并对部分职业病名称、范围和分类进行了调整,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是制定并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和《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审批,将危害控制在源头。 (四)加强放射诊疗活动中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管。一是通过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放射性职业病监测哨点和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落实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防护主体责任。二是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以科学控制健康体检中放射检查技术的使用,切实保护受检者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 (五)加强部门配合,进一步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2010年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由原卫生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为成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2012年,原卫生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联席会议2011年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联席会议2012年工作安排,明确2012年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专题研究有关工作。为加强原卫生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卫生部成立部内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和2012年具体工作安排。 二、2013年重点工作 (一)继续做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实施和宣贯培训工作。完成《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体系。2013年3月,我委举办了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宣贯培训班,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其他有关规章的宣贯培训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地方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2013年底,力争职业病诊断机构市(地)覆盖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县(区)覆盖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三)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检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做好2012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的管理和发布工作,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依据。 (五)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和健康促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3〕23号)》,以“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为主题,对各地宣传周活动进行部署。我委制作、印发了宣传动画、宣传海报,在火车站、地铁等人群密集的场所进行播放和张贴,组织开展现场宣传活动等,进一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
(六)继续完善放射卫生法规标准,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防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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